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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
李某
李增寿
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增寿,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圈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经媒人温某介绍相识,2014年1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先后分三次经媒人手给被告彩礼款49100元,有媒人出具的证明证实。××××年××月××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去叫被告,但是被告不回来,现原告与被告已经解除婚姻,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91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民间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礼金。如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接受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原、被告未登记结婚即解除关系,被告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分居并解除婚约,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9100元的70%,即34370元为宜。对于原告史某要求被告返还银手镯一个、现金800元及手机一部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被告李某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个人财产被褥四套,原告应返还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史某彩礼34370元。
二、原告史某返还被告李某个人财产被褥四套。
上列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史某负担15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民间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礼金。如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接受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原、被告未登记结婚即解除关系,被告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分居并解除婚约,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9100元的70%,即34370元为宜。对于原告史某要求被告返还银手镯一个、现金800元及手机一部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被告李某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个人财产被褥四套,原告应返还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史某彩礼34370元。
二、原告史某返还被告李某个人财产被褥四套。
上列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史某负担15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360元。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唐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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