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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杜斌斌(河北石家庄元氏县鸿宇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杜斌斌,石家庄市元氏县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同居后生育女孩,但该女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该女孩长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生长、生活来考虑,以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536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2人=2682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史某某生活。
二、被告王某某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给付原告史某某抚养其非婚生女王某甲抚养费2682元至其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2014年度的抚养费268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同居后生育女孩,但该女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该女孩长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生长、生活来考虑,以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536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2人=2682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史某某生活。
二、被告王某某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给付原告史某某抚养其非婚生女王某甲抚养费2682元至其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2014年度的抚养费268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竹林

书记员:王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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