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某某与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史海英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