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史海英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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