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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赵某某等与涞源县银某某吉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刘某1,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刘某2,男,汉族,住涞源县。七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宋某某、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银某某吉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魏建民,职务:村主任。

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与被告涞源县银某某吉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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