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刘某1,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原告:刘某2,男,汉族,住涞源县。七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宋某某、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银某某吉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魏建民,职务:村主任。
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与被告涞源县银某某吉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1、任某某、宋某某、刘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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