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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原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第三人:张某乙。
第三人:张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甲及第三人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甲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甲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甲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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