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
被告:刘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曹某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连达
书记员:朱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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