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曙光,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杨双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瑞某、杨双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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