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平,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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