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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越,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 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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