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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伶与玉田县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潮洛窝乡桥架庄村向阳大街25号,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第二医院,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
法定代表人:李国章,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伶与被告玉田县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伶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伶负担。

审判长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

书记员: 赵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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