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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路与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新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史新路与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史新路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新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福俊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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