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牛国林,男,系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国林、被告韩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以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的方式来耕种原告责任田,虽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原告对被告实际经营该地的行为予以认可,并接受被告交纳的承包费,原、被告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自2013年至2015年耕种原告责任田,期间给付原告2014年承包费3000元,剩余18500元至今未予给付,对原告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史某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所拖欠的土地承包费18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繁
书记员:白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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