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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学与史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文学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文学,男。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学与被告史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学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史文学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史文学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张嫱嫱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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