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立乾、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周某、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周某名下存款3683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周某银行存款3683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 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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