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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琳,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孙少辉。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计1,614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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