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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杨鹏星(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鹏星、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清河县三羊西街。
法定代表人马如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贞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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