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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定州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西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鼓楼街。法定代表人:张建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定州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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