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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艳坤

书记员: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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