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被告:山东省远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相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昌、耿国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宏利诉被告马某某、山东省远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山东省远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宏利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山东省远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史宏利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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