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潘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奕诉被告潘某某、龚某某、潘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以被告潘某某对涉案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某某现对涉案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本案必须以所有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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