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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邢某、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邢某
史某某
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
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邢某、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曾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曾荣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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