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许艳青,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清河县育才街2条**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圆圆,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许艳青与被告史圆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冀0534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史圆圆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5)。许艳青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艳青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圆圆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惠军
书记员:张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