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国华、史家宁与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国华,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琼卓,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家宁,男,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史国华,男,系原告史家宁的父亲,即本案原告史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琼卓,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静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国华、原告史家宁与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国华、原告史家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国华、原告史家宁负担。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严晓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