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国华,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琼卓,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家宁,男,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史国华,男,系原告史家宁的父亲,即本案原告史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琼卓,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静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国华、原告史家宁与被告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国华、原告史家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国华、原告史家宁负担。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严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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