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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张建坤、许喜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王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张建坤
许喜来
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某,住清苑县,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坤,住保定市北市区,联系电话。
被告许喜来,住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建坤、许喜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兰铁花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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