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某某与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十三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跃勇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进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当成立。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且被告作为开发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处分权利,原告已履行房款交付义务,故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合同第二十四条就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已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即应按照约定履行。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办理登记备案中,原告应当根据需要,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以便登记备案顺利完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商4—3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史某某购买的丽景新城西侧商业4—3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