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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某与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国(系被告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史卫某与被告史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史卫某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卫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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