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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笑与贺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笑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贺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某笑。
法定代理人刘书霞。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馆陶县平安路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笑诉被告贺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笑于2015年10月26日因与被告贺某某就赔偿适宜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了赔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岩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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