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赵英刚,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鸿生古典家具厂。地址:武邑县清凉店镇衡德路衡东东风商用车对过。
被告:穆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被告:啜艳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系穆文广之妻。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衡水鸿生古典家具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追加穆文广、啜艳华为被告。本院受理后查明,衡水鸿生古典家具厂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将未登记注册的衡水鸿生古典家具厂列为被告,属被告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爱国
书记员: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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