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欧阳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权某某、欧阳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权某某返还史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8000元;以3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以上本息付清之日止);欧阳辉、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王某、权某某与史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保定市秀兰尚城S4号楼3号门脸作抵押,向史某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七日内将本息一并归还,欧阳辉、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一直无法联系王某、权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权某某抵押借款合同所抵押房屋并不存在,可能存在诈骗嫌疑,且王某、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新
书记员:王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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