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辉,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史付,身份号×××,个体业主,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芦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市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辉、被上诉人史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诉讼提供的明细账系复印件,没有证明效力。2、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中十四张奶票没有上诉人公章,也无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签字,与上诉人无关。3、一审以年利率8.9%明显不当,不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史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史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08年至2010年,其向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售卖鲜奶,经结算该公司共拖欠奶款35万元。因该分公司已注销,现要求被告给付鲜奶款3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至2010年,原告史付向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出售鲜奶。截至2010年7月31日,该分公司拖欠史付鲜奶款284,666.91元。自2010年9月1日始至2010年10月17日止,原告史付继续向该分公司售卖鲜奶14次,总计30,518公斤。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17日间,原告史付所售卖鲜奶款项合计为104,371.56元。总计欠奶款389,038.47元,被告于2010年11月12日还款93,504.02元。
另查明,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由本案被告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史付与被告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间形成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其未按约定给付货款,显属违约。因该分公司已注销,该违约责任依法应由其开办单位哈尔滨乳多宝公司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本案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08年12月23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五年期以上基准年利率为5.94%,逾期罚息利率依此上浮50%,故本案逾期付款损失应按年利率8.91%计算。计算至被告还款日2010年11月12日,金额为284666.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982元(自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11月12日为10个月零12天,按年利率8.91%计算)。金额为104371.5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72元(自2010年10月17日至2010年11月12日为26天,按年利率8.91%计算)。扣除被告2010年11月12日还款93504.02元。本金尚余3181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项规定,判决:被告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史付鲜奶款318,18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0年11月13日始,按本金318,188.00元、年利率8.91%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3.00元,由被告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2008年至2010年,史付向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出售鲜奶。截至2010年7月31日,拖欠史付鲜奶款284,666.91元,于2010年11月12日给付鲜奶款93,504.02元。哈尔滨乳多宝青冈分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由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史付向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出售鲜奶,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已由上诉人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因此史付的鲜奶款应由上诉人给付。关于鲜奶账单,虽然是复印件,但青冈县畜牧局在此账单已说明系青冈县人民政府组织清欠,并加盖了公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史付提供的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17日期间的十四张收购凭证,既无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公章也无该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也无鲜奶的单价,上诉人又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违约金问题,史付诉讼主张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鲜奶款35万元,审理中未增加诉讼请求给付违约金,因此一审判决未付违约金不当。
综上所述,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芦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史付奶款191,162.8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5.00元,由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679.75元,由史付承担5,46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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