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亚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法定代理人:史某,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原告史亚娜与被告邵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史亚娜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亚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亚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史亚娜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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