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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吕某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绍法,司机。
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赵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金波 审 判 员  张 青 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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