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某某与周某某、谢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谢秀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周建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谢秀丽、周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史某某诉称:一、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立即连带偿还借款80000元;二、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整,并于2016年12月23日为原告书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三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三被告。经询问原告,原告史某某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史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会敏

书记员: 申连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