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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赵现朝、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户籍地:河北省赞皇县。被告:赵现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负责人:杨军,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赵现朝、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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