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博某苯板胶厂,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道林业社区宏太小区20委*组。
法定代表人:朱宝玉,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博某苯板胶厂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博某苯板胶厂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博某苯板胶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博某苯板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5.00元,减半收取计1977.5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博某苯板胶厂负担。
审判员 宿昼
书记员: 田迎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