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七台河市新兴区新立街。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金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系肇事车辆车主)委托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滕旭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职务:法律顾问。
原告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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