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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博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台河市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七台河市博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江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文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泉,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博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七台河市博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两年营业损失2400000.00元(1200000.00元/年×2年);二、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杨树、煤底、房屋损毁赔偿款,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鸡西市××河市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改变土地地类用途的通告》,通告内容明确规定:在规划区内停止批准和建设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公共设施、房屋及附属设施须保持原有规模、形态和功能,不得私建、滥建。2015年10月份,被告委托茄子河镇中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约定原告立即将厂地交与被告使用。12月8日,被告等五部门对已征地块上的不动产进行测量,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场地定位水道,并明确告知原告年前供水工程施工,原告应遵守《政府通告》的内容,如大量进煤筛选,将会影响供水工程施工,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届时谁也负不起责任。为此,原告计划的大量进煤筛选的所有经营活动全面停止。并且,之后两年期间,被告和原告协商十余次,已就附属物赔偿达成初步协议,原告为了支持供水工程,也已充分做好动迁准备,将企业全面停产。然而2017年底,因同是管线占地的临近空心砖厂与被告未能达成协议,迫使被告改道施工,致使原告的动迁准备前功尽弃,空等两年。众所周知,2016年前煤炭行业低迷,2016年至今煤炭市场大好,因被告造成我公司停工至今,上游采购市场和下游客户流失。已签订的供煤合同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也因停产而濒临倒闭。同时,由于被告已确定征用原告厂地,所以原告未再对已测量登记的树木、房屋、煤底进行相应管护,后因水土冲刷,造成原告货场煤底大量流失,一万余棵杨树枯死,房屋水泡淹毁,无法使用,公司直接财产损失巨大。现被告又未做任何补偿,不履行承诺,加重了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博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七台河市供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不征收”行为导致其产生了财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两年的营业损失及杨树、煤底、房屋损毁的损失。被告系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为七台河市供水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组成的机构,其作出的是否征收的行为与原告之间产生的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七台河市博时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东

书记员: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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