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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意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仙。
  原告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芳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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