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意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仙。
原告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芳
书记员:郑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