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晓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保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瑞强,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459号。
负责人:于炳辉,该公司经理。
可晓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可晓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可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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