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
徐某某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广利煤矿
张丽
李力
原告古某某。
原告徐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西双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系该煤矿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系该煤矿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古某某、徐某某与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某、徐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杨飞,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委托代理人张丽、李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维修生产包工协议和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400000元,2012年2月11日原被告终止了维修生产包工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将押金一并退回。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押金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为原告生产期间发生一起工伤事故,造成被告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对于该部分损失被告主张从押金内扣除,但是根据维修生产包工协议该部分责任是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并非是原告给其造成的损失,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生产期间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被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庭审中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支付看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古某某、徐某某押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维修生产包工协议和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400000元,2012年2月11日原被告终止了维修生产包工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将押金一并退回。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押金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为原告生产期间发生一起工伤事故,造成被告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对于该部分损失被告主张从押金内扣除,但是根据维修生产包工协议该部分责任是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并非是原告给其造成的损失,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生产期间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被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庭审中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支付看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古某某、徐某某押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城县广利煤矿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李珍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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