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永华
谢某某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江某某
原告古永华。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永华、谢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永华、谢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永华、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永华、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2本院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古永华、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永华、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2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戢运梅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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