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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水库与齐风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古城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古城水库)。
法定代表人陈本好,该水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春虎,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风云,女。
委托代理人戴锋,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古城水库因与被上诉人齐风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城水库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虎,被上诉人齐风云的委托代理人戴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因为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古城水库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仅是其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仅仅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民事法律本身。因此,齐风云本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古城水库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关于解除齐风云劳动关系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且作出实体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焦静平
审判员 邢军
代理审判员 李帆

书记员: 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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