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山
张某某
古建廷
古德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古树忠
张某某
栗国成(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古印山(反诉被告),工人。
原告:张某某(反诉被告),农民。
原告:古建廷(反诉被告),农民。
原告:古德(反诉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树忠(反诉原告),农民。
被告:张某某(反诉原告),农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栗国成,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与被告古树忠、张某某及反诉原告古树忠、张某某与反诉被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本诉原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本诉原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负担。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本诉原告古印山、张某某、古建廷、古德负担。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张久森
审判员:崔卫斌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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