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系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乌马河区翠岭经营所退休工人,住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系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继承纠纷
反诉原告(被告)杨某2与反诉被告(原告)杨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反诉原告杨某2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杨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杨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反诉原告杨某2负担。
审判员 孙海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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