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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诉反诉被告刘某某(本诉原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刘某某(本诉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诉反诉被告刘某某(本诉原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诉讼到法院所要解决的纠纷,双方能够自行解决,且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对他人和国家的利益没有损害,因此,准予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元由反诉原告高利平(本诉被告)负担。

审判长  高振兴 审判员  史立峰 审判员  胡凯丰

书记员: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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