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龙
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徐保森
反诉原告范某龙。
委托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负责人朱艳明,处长。
委托代理人徐保森,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范某龙与反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范某龙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范某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范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970元,合计人民币3276元,由反诉原告范某龙承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范某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范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970元,合计人民币3276元,由反诉原告范某龙承担。
审判长:张凌杰
审判员:周广庆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孟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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