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张淑亮(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反诉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淑亮,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肖某某与反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和解,反诉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长:回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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