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反诉被告王某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反诉被告王某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昔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诉反诉被告王某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昔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反诉原告四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7民终89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诉讼费25元,由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李海青 审 判 员  王少珺 人民陪审员  张换鱼

书记员:申文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