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反诉被告王某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昔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诉反诉被告王某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昔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反诉原告四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7民终89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诉讼费25元,由反诉原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李海青 审 判 员 王少珺 人民陪审员 张换鱼
书记员:申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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