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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某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翠园小区(1-4#1层)。
法定代表人:邓波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发,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云峰社区12组40号,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云峰社区12号楼。

上诉人双鸭山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本案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是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定崔某发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任务,而2010年8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是上诉人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双鸭山工程项目部,2011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的双方是上诉人与宋凯军、纪艳春、崔某发等。本案建设工程涉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双鸭山工程项目部、宋凯军、纪艳春、崔某发等,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崔某发为实际施工人,应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涉合同的效力、工程施工情况、有否劳务分包情况、价款支付情况、履行合同的主体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朱世涛
审判员 王玉娟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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