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
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关羽
马某某
于丽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大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羽,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丽红(马某某母亲),女。
上诉人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红霞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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